刘某犯下盗窃罪行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时,除如实招认自己的罪行外,又揭发了其它盗窃团伙的罪行,并配合公安民警抓获疑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被法院减轻处罚。9月2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零10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零10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经审理查明,一、刘某与靳某、靳某某、蔡某(三人已另案处理)、蔡某某、程某(二人在逃)交错结伙,利用夜色的掩护,携带撬杠、断线钳等作案工具,乘坐面包车,分别于2010年的11月8日晚、11月9日晚,先后窜至许昌县A村附近、许昌县B村附近和鄢陵县A乡的联通公司机房内盗窃蓄电池24块(经鉴定价值12240元)、蓄电池48块(经鉴定价值17000元)和铜包铝通信电缆线220米(经鉴定价值4952元)。
二、2010年12月1日凌晨,刘某伙同靳某、靳某某、蔡某、程某五人预谋后,于凌晨1时许,窜至鄢陵县B乡联通营业厅,由刘某、靳某某两人在面包车上望风,靳某、蔡某、程某三人进入院内实施盗窃。因被该营业厅值班人员马某发现,靳某、蔡某、程某三人对马某进行殴打并抢走其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152元)。
三、2010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靳某、靳某某、蔡某三人在鄢陵县某村盗割通信电缆125米(经鉴定价值6896元),并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刘某明知该通信电缆线是靳某三人盗窃所得仍然购买。
经查,刘某,男,今年39岁,周口市太康县农民。2011年5月25日,刘某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除如实招认自己的盗窃罪行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外,又举报了韩某、崔某(两人已判)等盗窃团伙的罪行,并配合公安民警抓获了韩某、崔某等人。经警方侦查,韩某等人盗窃作案涉案案值64万元,属重大案件,刘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2011年6月27日,经医院诊断,刘某身患疾病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刘某疾病基本治愈后,司法机关遂按法定程序对刘某进行审查、公诉、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