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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知肚明”照买赃 手机店老板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2-09-26 10:02:16


    一款价值2600余元的手机卖主愿以600元的价格卖出,买主心知肚明该手机是赃物却毫不犹豫地买下。9月2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买赃的手机店老板被告人李某管制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5月23日16时许,一名男子(下称A男)到鲁某(女)在许昌县某市场内所开办的服装店里闲逛时,趁鲁某给他人挑选服装之际,将鲁某存放于悬挂在柜台旁边的女士挎包内一部某品牌新款手机及几十元零钞盗走。当天18时许,鲁某发现手机被盗打电话报警后,警方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了该手机。

    次日傍晚时分,A男来到李某(40岁)在许昌市区经营的某手机店里,拿出盗窃鲁某的手机对李某言称,他玩腻了该手机,愿以800元的价格卖予李某后再换部手机。看到手机很新,也没有毛病,因该款手机市场价为2600多元,A男只卖800元,起初李某感觉该手机来路不正,有可能是偷的,后来他又想到自己就是开手机店的,便宜收购后再加价转卖出去,即使买家索要发票他也有赚头。想到这些,李某便与A男讨价还价,并最终以600元的价格买下后,摆放在店内显要的位置。

    7月6日,杨某到李某的手机店购买手机时看中了该款手机,并以1400元的价格买走后刚刚使用几天便被许昌县警方锁定。后警方顺藤摸瓜,于7月11日将李某抓获。经审讯,李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经鉴定,鲁某被盗的手机价值264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情况下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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