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邢某偏偏就破坏了邻里之间的和气,因小小纠纷竟然对邻居动了刀子。近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邢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夫妇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19586.8元。
现年40岁的邢某,系许昌县某乡农民。2009年8月31日8时许,黄某的丈夫看到邻居邢某新砌的台阶影响自己家通行,遂用脚将台阶上的砖踢掉几块。正在自家二楼房顶干活的邢某看见黄某的丈夫将其砌好的楼梯台阶的砖踢掉,很生气,双方发生争吵,邢某从楼上下来,顺手从自家屋里拿了一把不锈钢菜刀,将黄某丈夫身体多处砍伤,继而将随后赶到的黄某也砍伤,黄某丈夫将邢某所掂的菜刀夺下后,邢某逃跑,在逃跑时黄某丈夫又将邢某背部砍伤。黄某夫妇被120送往医院,途中黄某丈夫打电话报警。经鉴定,黄某夫妇二人所受损伤均为轻伤。
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要求赔偿交通费、鉴定费,因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军琦 张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