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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附义务不履行 “主家”诉请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9-27 19:56:00


    孙某与“主家”许昌县某运输公司(下称运输公司)签订的分期购车合同期满后,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将其购买的某牌号货车过户到本人名下的随附义务,运输公司便将孙某告上法庭。9月2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协议》终止,并判令被告孙某将某牌号货车过户至其本人名下。

    2010年4月26日,司机孙某在许昌县某运输公司处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某牌号货车一台,并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购买车辆合同书》,合同约定货车款未付清前该车辆所有权归属运输公司,合同终止履行后该车所有权归属孙某。合同期满后孙某拒不履行将该货车过户至本人名下的随附义务,致使该货车所有权仍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给运输公司经营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为维护运输公司的合法权益,2012年7月3日,运输公司遂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终止,判令被告孙某履行某牌号货车过户至其本人名下的合同附随义务。

    被告孙某经法院合法传唤一直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案中,原被告签订了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协议,现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应当及时将车辆的所有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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