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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被撞伤打伤肇事者 受害方变被告人照领刑

  发布时间:2012-10-10 17:10:02


    李阔(化名)听说爷爷被同村村民李禄(化名)撞伤后,不容分说便将李禄痛打一顿。结果,该案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李阔也由受害方变为被告人,并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10月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阔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12年1月31日11时许,李阔(35岁)年逾八旬的爷爷李田(化名)外出探亲步行回家途中被骑电动车的同村村民李禄撞倒后轻微受伤。李禄将李田送往村卫生室治疗后打电话告诉了李田的家人,李阔和其父母一块到卫生室探望李田并欲询问李禄事发经过时,李阔二话不说将李禄痛打一顿,并用拳头将李禄的鼻子打伤。经鉴定,李禄所受损伤为轻伤。4月18日,李阔被许昌县警方刑拘。

    后经调解,李阔的家属与李禄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李禄要求不再追究李阔的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阔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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