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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矛盾不理智 方法过激害自己

  发布时间:2012-10-12 11:55:11


    刘方听说母亲与同村村民刘嘉因琐事发生了争执,便和哥哥刘凯一块找刘嘉理论,并在随后双方发生的厮打中将刘嘉打致轻伤。10月1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方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嘉各项损失费用3736.26元。

    2011年8月份的一天,许昌县某村的刘嘉骑摩托车与李颖(女)骑的电动车发生了碰撞,造成了李颖的电动车部分毁损。后经村干部调解,两人达成了“刘嘉把电动车修好后交予李颖,双方互不再纠”的调解协议。刘嘉把电动车维修好后没有马上交给李颖,而是留在自己家中骑用了几天。当年9月4日,李颖听说后向刘嘉索要电动车时,刘嘉拒绝归还并讽刺挖苦她一番儿。李颖非常生气,打电话把此事告诉了她两个在外打工的儿子刘凯、刘方(今年32岁)。

    2011年9月5日7时许,刘凯、刘方两人相约回家,并一块到刘嘉家后,刘方强行推走了电动车,刘凯留下询问此事发生的经过并质问刘嘉为何为难他母亲。

    刘方回家一会儿后哥哥刘凯还未回来,因担心哥哥在刘嘉家出事,他便重新返回刘嘉家。看到刘嘉和其妻子苏凤正在与刘凯争吵,刘方二话不说,抡起拳头分别朝刘嘉、苏凤身上乱捶。刘嘉边与刘方厮打边让苏凤找家中的砍刀要砍杀刘凯、刘方两人。刘凯急忙阻止苏凤,并用脚朝刘嘉身上乱跺。苏凤随手拿起家中的小圆铁凳子砸刘凯时,被刘方看到并夺过后,刘方用凳子朝刘嘉头部、肩膀猛砸一阵儿后,看到刘嘉晕倒在地且头部流出了鲜血,刘凯、刘方两人方才助手并各自逃回打工的地方。

    刘凯、刘方两人逃走后,苏凤打电话报了警,并将刘嘉送往医院治疗。刘嘉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2836.26元。

    经鉴定,刘嘉所受损伤为轻伤。2012年3月19日,潜逃到云南打工的刘方被当地警方抓获后移交许昌县警方。

    后刘嘉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方赔偿各项损失费用5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刘方的辩护人辩称,该案系邻里纠纷引起的犯罪,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且事发前被害人也有过错;被告人家属曾多次与被害人协商,但因被害人要求赔偿金额过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法庭对被告人给予缓刑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方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经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736.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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