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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女儿随妻姓 入赘男离家出走

  发布时间:2012-10-15 12:57:38


    徐某勉强同意作为上门女婿入赘杜某家,后因给女儿杜姗(化名)起名随谁的姓氏问题与杜某及其家人发生矛盾并离家出走至今音信全无。对婚姻倍感失望的杜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0月1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离婚纠纷案后,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杜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婚生女儿杜姗由原告杜某抚养,被告徐某不负担抚养费。

    2007年春节期间,当年21岁的女青年杜某与24岁的男青年徐某经人介绍认识。因徐某的父亲早逝,其母亲孙某一人含辛茹苦将他和哥哥两人拉扯大,2003年徐某25岁的哥哥成家时占用了家里唯一一所平房。杜某与徐某两人热恋一年多后与双方父母商量结婚时,徐某的母亲孙某考虑家中经济及住房状况并征得杜某的父母同意后,决定让徐某婚后居住在杜某家中。徐某勉强同意后,与杜某两人于2008年4月16日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并在杜某家举行了结婚仪式。

    2009年5月15日,两人的女儿出生后,夫妇两人围绕给女儿起名的姓氏问题争论不休,徐某坚持让女儿姓徐,杜某则以徐某的母亲已经默许徐某作为上门女婿而入赘杜家,两人所生的孩子应随杜家的姓氏。杜某的父母也曾以此为由劝说徐某,但徐某据理力争,双方矛盾逐渐加深。

    当年6月21日,徐某看到杜某给女儿取名杜姗并入了杜家的户口时非常气愤,与杜某及其父母争吵一番儿后离开杜家。徐某回到自己家中告诉母亲他要外出打工后便离家出走,一直未与杜某及双方的任何亲属联系,至今杳无音信。

    杜某以徐某未尽丈夫、父亲之义务,夫妻感情名存实亡为由于2012年4月9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婚生女儿杜姗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

    法院受理该案后向被告徐某公告送达了有关法律手续。公告届满后,被告徐某一直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纽带。该案中,被告徐某于2009年6月份因家务琐事与原告杜某生气便外出至今未归,且不与原告联系,亦不告知其具体住址及生活状况,对原告的生活不管不问,说明被告已无意再与原告共同生活下去,且分居已有两年有余,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孩杜姗的抚养问题,因被告至今下落不明,无法尽到抚养杜姗的义务,杜姗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故对原告杜某要求抚养杜姗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问题,因原告在庭审时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原告抚养杜姗期间,被告不负担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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