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女)与于某结婚后因生育女儿时不注意保养落下了产后疾病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于某便以外出打工挣钱补贴家用为由离家10余载至今音信全无,倍感生活艰辛的刘某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0月1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离婚纠纷案后,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于某离婚;婚生女孩于灵(化名)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直至于灵年满十八周岁。
1999年3月份,当年22岁的女青年刘某与当年28岁的小伙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2000年10月6日,刘某生育一女孩于灵(化名)后,因坐月子时未注意保养落下了产后疾病,一直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2002年3月15日(农历当年2月2日),为挣钱补贴家用,于某外出山西打工,但其一去不回,且一直不与刘某联系。2003年12月份于某的母亲病故后,于某的父亲只留给刘某及于灵四间平房并将剩余家产全部变卖后也以外出打工为名到山西于某处长期居住。备感生活艰辛落寞的刘某从2004年年初开始到当地的基督教会帮忙并信仰基督教。
2011年9月14日,刘某患急性阑尾炎到许昌某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因于灵身体一直不好,且尚在学校读书,刘某家中无其他经济收入,多方联系于某始终联系不上,刘某无奈求助于当地教会。后经当地教会发动信徒进行捐助,刘某的手术才得以顺利实施。身体痊愈后,刘某对自己的婚姻倍感失望,遂于2012年3月16日以其孤身一人生活非常困难,与于某的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于某离婚,婚生女儿于灵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
法院依法向被告于某邮寄送达了有关法律手续,但于某一直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纽带,该案中被告于某自2002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一直没有音信,即使在女儿长期患病及原告刘某生病住院期间,也未回家给予关心、照顾,未能尽到一个丈夫、父亲的责任,且原被告已分居长达十年之久,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于灵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且被告从2002年定居山西后就没回来过,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自己抚养女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每月800元抚养费,法院认为要求过高。鉴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有一定的收入,故法院认为应以每月300元抚养费为宜。关于婚前财产和夫妻婚后共同财产问题,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不要求处理,故法院对财产问题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