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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拆迁房 母子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2-10-19 09:37:22


    年逾八旬的老太董某自购的一套住房被列入拆迁范围后,便委托儿子高某代其处理该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高某领取董某房屋全部补偿款后以董某与他在房屋拆迁之前经口头协商已将该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卖予他为由且以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只给付了董某10万元,并拒绝支付其它款项,母子两人为此多次发生争执。董某一气之下将儿子高某告上法庭。10月 1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起侵权纠纷案后,一审判决被告高某给付原告董某房屋拆迁补偿款14362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多年前,董某在许昌某公路旁自购住房一套。2009年初经规划,该公路两侧由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筑公司)进行综合建设开发,董某的住房被列入拆迁范围。因其行动不便,董某便委托儿子高某代其处理拆迁补偿事宜。2011年4月18日,高某从建筑公司领取董某房屋拆迁补偿款193622元.当年4月下旬,高某又在朋友常某的帮助下,再次从建筑公司领取董某房屋补偿款7万元。

    听说建筑公司已经兑付完全部拆迁补偿款,董某向高某询问补偿款数额时,高某一直遮遮掩掩,不肯说出实情。后经董某及高某的亲友多次向其催要,高某以他通过找朋友帮忙花掉了9万余元才从建筑公司领取了193622元补偿款为由支付董某10万元补偿款后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多次索要无果,董某以儿子高某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高某返还房屋拆迁补偿款93622元。

    第一庭审中,被告高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在拆迁赔偿之前,原被告经口头协商,原告董某将其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现房屋产权已转移给被告,不存在侵权问题;被告支付原告的10万元钱是购房款,至于被告从建筑公司领取多少补偿款原告无权知道。原告董某遂申请法院调取被告高某从建筑公司领取款项的收款收据及高某的朋友常某的证言。后经法院查证,证实被告共从建筑公司领取原告董某房屋补偿款263622元。之后,原告将诉请被告返还房屋补偿款变更为163622元,得到了法院的准许。

    第二次庭审中,被告高某除辩称原告将房屋卖予被告外,还辩称,被告从中协调拆迁补偿款事宜历时两年多,费了很大周折且产生了很大的费用,能领取这些补偿款是被告自己努力的结果,与原告无关,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该案中,被告高某受原告董某委托代为处理房屋拆迁补偿事宜,共计从开发商处领取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款263622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将领取的拆迁补偿款及时给付原告,然而被告仅给付原告10万元,其余款项在原告的催促下仍未给付,其行为对原告已构成侵权。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余的拆迁补偿款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在办理原告房屋拆迁补偿事宜中产生一定费用在情理之中,法院酌定该费用为2万元为宜,应从补偿款中予以扣除。故被告应再支付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款数额为143622元。对原告过高请求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已以10万元价格将其房屋卖给被告,既无证据证明,也不符合情理,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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