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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借条诉担保人还款 主张事实不清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10-22 15:59:45


    12年前由马某担保,徐某将1万元现金借予孙某,双方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12年后,徐某持借条将担保人马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马某偿还1万元本金及利息。10月1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后,认定原告徐某主张事实不清,遂依法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1984年7月份,徐某到许昌县某乡农村信用社(下称信用社)工作,任该信用社信贷员。2012年6月26日,徐某持一张上面写有“今欠徐某现金壹万元正(借款期限一个月,8月15日还款,月利息2分) 贷款人:孙某(印章) 住址:禹州市××镇××村 担保人:马某(印章) 住址:许昌县××乡××村  1999年7月16日”字样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被告马某立即归还1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马某辩称,原告所诉不符合事实,其诉求不能成立;事实情况是原告借钱予孙某,被告只是担保人;自该笔借款期满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原告从未向被告提起过还款事宜,且原告起诉早已超过法定担保期间,被告依法已经免除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案中,原告徐某虽提起民间借贷之诉,却未提供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即无论是从涉案欠条的内容与形式上看,还是从原告的特殊职业经历与要求上看,该案的实际借款人应该为孙某,被告马某只是该借款关系的担保人,原被告间并不存在借款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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