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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一笼盖 被判徒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2-10-23 09:59:56


    刚刚入道的小贼徐某始终坚信“贼不落空”的道内守则,他白天翻墙入室盗窃孙某(女)家财物即将空手而归时看到一个价值48元的铝制笼盖便随手将笼盖盗走。10月2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2011年9月2日,许昌县A村农民徐某(男,1993年10月26日生)到邻近的许昌县B村帮朋友往其家中打井。因其连续多次路过位于B村村口的孙某家,看到孙某家常锁大门,其家所建的四间平台非常结实漂亮,徐某以为孙某家一定有钱,心中遂萌生盗窃孙某家钱财的念头。

    2011年9月3日12时许,徐某再次来到孙某家附近,看到四周无人,便翻墙跳进孙某家,推开孙某经常虚掩的堂屋门,进入屋内翻找财物。一阵儿翻箱倒柜后,一无所获的徐某准备从原路逃走时看到孙某家房檐下面放着一个铝制笼盖,该笼盖虽然稍微有点大,但是方便携带且比较值钱,当即决定盗走笼盖卖钱花。

    因丈夫长期在外打工,儿女们都住校读书,孙某闲暇之余便到本村一手工作坊内打工。当天中午12时许,孙某下班回家做饭,她刚走到自家南侧的院墙处便看到徐某手拿笼盖从其家中翻墙跳出,意识到家中被盗后孙某大声喊叫。听到孙某喊叫,徐某丢下笼盖仓皇逃离。后孙某打电话报警,警方提取笼盖上的指纹,并经缜密侦查锁定了疑犯徐某。2012年8月15日,徐某回村参加朋友婚礼时被警方抓获。经审讯,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经鉴定,孙某被盗的笼盖价值4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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