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毒打偷其玉米棒者 致其轻伤赔偿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24 10:47:50


    深夜时分,李敬发现同村村民李常在偷他家的玉米棒,便持不锈钢钢管将李常打致轻伤。后李常向其索赔时,李敬矢口否认殴打李常的犯罪事实。10月2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附带民事案后,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敬有期徒刑9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常各项损失费用6996元。

    2011年10月9日零时许,因在村西部一块责任田里种植的玉米丢失了很多,李敬(今年62岁)便拿一根一米多长的不锈钢钢管和手电筒到自家玉米地里查看。他刚走到自家的玉米地头就听到地中间传来掰玉米棒的声响,李敬关掉手电筒,不动声色地循声寻找。看到一个男子已经偷掰了半编织袋玉米,李敬气愤不已,大喝一声便抡起钢管从该男子后面朝其头部猛击一下,该男子应声倒地后,李敬打开手电筒,看到是同村村民李常后,李敬边骂便用钢管朝李常双腿上乱夯,且夯一阵儿歇息几分钟后继续夯。李常被打得满地翻滚且不停地求饶。后李敬见李常不再动弹且双腿失去知觉无法站起来时方才助手,并警告李常不准离开,他回去找人作证要求李常赔偿其损失。后李敬喊来同村村民李枫在自家的玉米地里与李常协商,李常答应赔偿李敬损失1000元后,李敬、李枫两人离开。

   李枫回家把李常被打受伤躺在李敬家玉米地里的情况告诉了李常的儿子李源后,李源拉辆架子车到地里欲拉回李常时,因李常的双腿被李敬打致骨折不能动弹,且李源一人无法搀扶起李常,李源便回家拿来一条被子给父亲盖上,让李常睡在地里。当天17时许,李常的哥哥李冬和侄子李明听说李常被打,两人到地里看到李常伤势非常严重后,李冬打电话报了警,并将李常送往村卫生室治疗,后又转到许昌某医院救治。李常住院治疗近40天后出院,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

    经鉴定,李常右胫骨骨折,左股骨骨折,左髋骨骨折,左胫骨骨折,其损伤为轻伤。2012年3月13日,李敬被许昌县公安机关依法刑拘。

    后李常、李冬、李源几人一块向李敬索要赔偿时,李敬不但不承认自己殴打了李常,反而要求李常赔偿其损失1000元。李常气愤不已,便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敬赔偿其各项损失30万元,并从严追究李敬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李敬辩称自己没有殴打李常。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充分。因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李冬、李源、李明三人均是被害人的亲属,且三人均是听李枫说被害人的伤是被告人打伤。证人李枫只能证明去说和李常偷李敬家玉米赔偿一事,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事实,故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敬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李枫、李冬、李明、李源等人的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这些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证据链,证明被告人在发现被害人偷玉米而对其殴打致伤这一事实,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赔偿残疾工具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期治疗费,因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供的本村卫生所的药费证明,因不符合证据要件,法院亦不予支持。经法院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常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868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该案中有过错,依法可酌定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法院酌定减轻被告人2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人李敬应赔偿8685元×80%=69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