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国定居的孙某将5万元人民币借予国内由李鸿(化名)自愿提供担保的丁某,且在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回国多次向丁某追要欠款无果后,孙某便将丁某、李鸿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滞纳金,且支付其追要借款期间所产生的车旅费等费用。10月2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跨国借款纠纷案后,酌定由被告丁某、李鸿承担原告回国追要借款损失2万元,并一审判决被告丁某偿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及损失共7万元;被告李鸿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3月份,原为河南省许昌籍农民现为A国永久居民的孙某通过熟人的介绍与到A国打工的许昌县籍农民李某认识.2010年10月下旬的一天,李某以在老家的妻子丁某来电话言称家中盖房急需用钱为由向孙某借款5万元人民币,并承诺一年后还款。因李某长期在外打工,承诺届满后亦不会回到老家,两人反复协商后约定,由李某的妻子丁某出具借条并由李某的哥哥李鸿(化名)连带担保后孙某方才借款予李某。当年11月2日,李某将丁某书写且有李鸿签字自愿担保的一张5万元借条交给孙某后,孙某将5万元人民币交予李某。
一年过后,孙某多次向李某催要借款,李某均以该笔款项系丁某所借,应由丁某偿还为由拒绝还款。孙某无奈,只好从A国返回国内向丁某催要借款,但丁某一直以家中经济困难暂时无法偿还为由予以推脱,孙某气愤不已,便持借条将丁某、李鸿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及滞纳金,同时支付其因追要借款的实际损失2.6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李鸿辩称,借款属实,但该款是丁某所借,其只是担保人。被告丁某辩称,借款早已准备齐全,之所以没有归还原告是因为原告在A国向其丈夫李某索要欠款时不经李某同意,私自从李某的账户上划走了折合人民币5000余元的钱款,该笔钱款应冲抵借款;因为原告不愿将划走的钱款顶抵借款造成被告不能及时还款而由此造成原告回到国内追要欠款的间接费用不是由被告造成的,因此被告不应该由承担原告的间接损失。
经查,原告从A国回到国内向被告追要借款期间共花费车旅费、误工费等折合人民币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丁某向原告孙某借款5万元,由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丁某应偿还原告本金5万元,被告李鸿依法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5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逾期还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因追要借款产生的损失2.6万余元,法院认为过高,应酌定2万元为宜。关于被告提交的原告私自从李某的账户上划走折合人民币5000余元钱款的证据材料,因被告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与该证据相佐证,不能证明系原告划走的款项,故该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