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女)与王某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婚生儿子王琛(化名)由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再婚并生育一子,且对王琛没有直接照顾。而张某一直没有再婚且生活及收入稳定。张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儿子王琛的抚养关系。10月2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后,依法判决原被告婚生子王琛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王某不承担抚养费。
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多后于1999年4月16日登记结婚,并于2000年3月生育一子取名王琛。2005年11月21日,双方因感情不合经法院调解离婚时王琛由王某抚养。王某离婚后于2008年1月份再婚并于当年12月份生育一子,而张某至今一直没有再婚。因王某长期在外打工,将儿子王琛留给王琛年迈的爷爷奶奶照顾,其本人对王琛的日常生活很少过问。为了孩子王琛的健康成长,张某遂于2012年8月28日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变更婚生子王琛的抚养关系,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王某承担抚养费。
后法院单独征求王琛关于变更其抚养关系的意见时,王琛表示他愿意跟随母亲张某共同生活。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儿子王琛一直由其抚养,他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原告张某辩称,如果被告愿意变更儿子王琛的抚养关系,她自愿承担王琛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该案中,原被告双方离婚后,被告王某再婚又生育子女,原告张某生活稳定,为了儿子的健康快乐成长,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子王琛由原告抚养。且王琛愿意跟随其母亲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