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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侧翻后车撞上 皆因轧冰车失控

  发布时间:2012-10-29 09:26:47


    因高速公路路面上结冰,邓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碾轧冰块后车子失控侧翻在路面上。几分钟后,李某驾驶一辆轿车驶到侧翻客车附近时,虽采取了制动措施,但因路面有冰,轿车也失去控制,并最终撞上客车,将未来得及逃生的邓某撞伤及客车乘坐人马某和孙某当场撞死。10月2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刑事附带民事案后,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各项损失费用41129.54元。

    2011年2月10日7时36分许,邓某驾驶某牌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南高速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该公路241公里处时,由于路面有冰邓某的车轧到冰块后失去控制,车撞上公路中央隔离护栏后左侧车舷着地、车顶朝南、车头朝向西北方向斜横着侧翻于高速公路路面上。客车侧翻渐渐静下来,邓某马上询问车内乘坐的其妻子孙某和其嫂子马某受伤情况,得到两人均称没事后,因三人被困在车内无法出去,且邓某不知道该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联系方法,邓某遂开始找寻自己的手机欲拨打客车保险经办人范某的电话。在他慌乱中找不到自己的手机时,其嫂子马某递来她的手机,邓某拨打了范某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邓某的妻子孙某找到了邓某的电话后,邓某用其电话拨通了范某的电话,告诉其车出车祸了并让范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又用手机打电话报了警。

    7时41分许,邓某报警后,用衣服包住拳头并用拳头捶烂了副驾驶座的车窗玻璃准备从副驾驶座处逃生。他刚探出头,便看到由李某驾驶的一辆某牌号轿车快速驶向客车。李某看到侧翻在公路上的客车后虽采取了制动措施,但因路面有冰且其车速过高,轿车还是撞住客车,马某和孙某两人当场被撞身亡,邓某的腿部也被撞伤。邓某艰难爬出客车后,求李某马上打电话报警,并打开其轿车的应急灯。李某报警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马某系因颈、胸、腹腔脏器损毁性损伤而死亡,孙某系因胸、腹、盆腔脏器损毁性损伤而死亡;两人的死亡方式均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死亡时间均为2011年2月10日上午7时45分左右。客车车损为27490元。经依法认定,李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查,邓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近2万元。邓某支付车损鉴定费2000元。

    2011年10月19日,李某被抓获并刑拘。后,许昌市高速公路交警从马某的女儿处提取马某生前所用手机,通过调阅该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该手机曾在2011年2月10日7时39分许拨打了范某的电话。

    后邓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其各项损失费用13万元,并要求从严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证人范某出庭陈述,2011年2月10日7时39分许,他接到马某的电话,因号码不熟悉他没有接听。当天7时41分许,邓某用其本人的手机拨打他的电话时他接通了电话,在电话中,邓某告诉他客车在高速公路上翻车了,让他向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而且他还听到邓某的旁边有两个女人在说话。当天7时43分许,他往保险公司报案后再次拨打邓某的电话时邓某告诉他有一辆轿车又撞到客车上,邓某的腿受了伤,而且不知道车上的其他人咋样了。范某因担心邓某的伤情便急忙雇车赶往事发地照顾邓某。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辩称,事故发生前客车已经侧翻,车内的孙某、马某两人有可能已经死亡,且客车侧翻后没有开应急灯,其不应该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撞击侧翻客车导致马某、孙某死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被告人撞击客车时客车已经侧翻,被害人是否已经死亡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客车侧翻后二被害人并未爬出危险的客车这一事实不符合逻辑,且对邓某所说给范某打电话的通话记录并无证据证明。在死亡鉴定书中,并不能直接证明二被害人的死亡系被告人撞击致死。被告人有从轻减轻情节,客车的侧翻系路面有冰导致,高速公路管理者系有过错;在邓某驾驶的车辆侧翻后,二被害人并未采取积极逃离现场的措施,存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要求赔偿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要求残疾赔偿金的请求,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经法院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的各项损失费用共58756.48元。因被告人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即被告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费用为41129.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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