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恋人间借款未打手续 有效录音证据照胜诉

  发布时间:2012-10-30 15:56:26


    郭某(女)与李某恋爱期间曾先后两次共将1.4万元现金借予李某,因当时碍于情面,双方未出具有关手续。两人分手后,李某百般抵赖拒绝归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郭某喊来她与李某共同熟识的两位朋友一块找李某对质。将两人对质的内容录制下来并制作成光盘,且在随后多次向李某催要借款无果之后,郭某便持光盘等证据材料将李某告上法庭。10月2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后,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归还原告郭某借款1.4万元,并承担该案案件受理费。

    2010年11月份,郭某与李某经媒人孙某介绍相识,并成为男女朋友。2011年5月初的一天,李某以他承揽了许昌某新建小区几户住宅的室内装修工程,急需用钱为由向郭某借钱,郭某分别于2011年5月10日、2011年7月22日先后两次借予李某现金9000元、5000元,因当时两人正处热恋期,郭某未要求李某书写有关手续。2012年1月份,两人因性格不和,郭某向李某提出分手并要求其归还借款时,李某同意分手,但辩称两人之间互有经济往来,且两人经常在一块吃喝玩乐,她给他的钱款早已花完而拒绝归还借款。

    因借款时没有及时订立手续,李某又想抵赖,为能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郭某向律师咨询后,准备好录音工具,并邀约媒人孙某及郭某、李某两人共同熟识的朋友马某一块于2012年4月10日找到李某,郭某将她先后两次借钱给李某的时间、地点、金额及原由等情况与李某一一对质后,李某无法抵赖,承认了借郭某1.4万元钱的事实,并当场承诺6月9日前还款。后郭某将录音资料制作成光盘保存下来。

    李某承诺到期后,郭某虽多次向其催要借款,但李某要么借口手头无钱推脱,要么避而不见。郭某无奈,便持光盘及孙某、马某两人的证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归还借款1.4万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庭审中,孙某、马某两人出庭作证,证实光盘录制内容的真实性。被告李某对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承认光盘中李某的说话是其本人所说,也承认原告给他钱的事实,但其辩称,原被告系恋人,两人之间互有经济往来,被告也曾多次给原告钱,也曾给原告购买过一条价值1000余元的金项链;恋人之间的经济来往不是借款,且这些钱也被原被告共同消费光了,原告不应该再向被告追要。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分两次向原告郭某借款1.4万元,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被告应当予以归还。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款项不是借款及原被告共同消费了,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