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女)与代某离婚五个多月后代某再婚又添子,直到此时袁某方才明白前夫代某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间已有“小三”,遂愤而将代某诉至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10月30日,经许昌县人民法院法官悉心调处,原告袁某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05年3月份,当年21岁的姑娘袁某与当年24岁的小伙代某经人介绍认识并成为男女朋友。2007年1月 18日,两人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8月26日生育一儿子起名代星(化名)。2012年3月13日,两人因感情不合协议离了婚,儿子代星由袁某抚养。4月20日,代某与初婚女子李某闪电登记结婚。8月28日,李某生育一儿子。袁某听到有关代某的一系列消息后,认为代某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和“小三”李某偷情,并致李某怀孕;代某对婚姻不忠,且采用隐瞒欺骗的手段与她离了婚.遂一气之下将代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代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万元。
该案审理期间,承办法官明确告知被告代某,通过时间对比可以判定,被告再婚妻子李某受孕时间处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出轨行为是导致原被告离婚的原因之一。被告属于有过错方,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理由正当,法院会予以支持。被告代某无地自容、非常尴尬,虽没有明确承认其在与原告袁某婚姻关系存续间养“小三”的事实,但明确表示愿意对原告进行补偿,并主动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
后经承办法官当庭调解,被告承认其行为确实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伤害了原告,并向原告袁某赔礼道歉。原告看到被告积极认错并愿意赔偿,且考虑双方现在虽已离婚,但毕竟夫妻一场并育有儿子代星,心中的怒火也渐渐平息,便主动降低索赔金额。后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被告代某赔偿原告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