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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家中被人打 儿子闻听把怒发

  发布时间:2012-10-31 10:51:01


    正在朋友家中吃喜面的李佳听说同村村民李顺到他家中辱骂并殴打其父亲时怒气冲天,遂跑回家中持钢筋棍将李顺夯伤。10月3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佳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2年4月11日14时许,李州在外喝酒后来到同村村民李顺家门口指名道姓地大骂李顺,李顺在外打工当时没在家,李顺的妻子赵莉听到后与李州理论,两人相互谩骂一阵儿后被街坊劝开。赵莉将此事告诉李顺后,李顺于第二天中午赶回家中与赵莉一块到李州家与李州理论时,双方言语不合随即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

    当天中午正在同村好友家吃喜面的李州的儿子李佳(23岁)接到妻子打来的言称李顺到其家中闹事并殴打其父亲的电话后连忙赶回家中,当他看到李顺正在其父亲的堂屋门口拉住父亲李州的衣领用手朝父亲的脸上乱扇时十分气愤,一边大骂李顺竟跑到他家里欺负人,一边到屋内拿起一根近2米长的螺纹钢筋棍欲夯打李顺。李顺看到李佳拿有家伙后急忙丢开李州逃往门外。李佳疾步追出并在自家院大门外面的胡同里追上李顺,抡起钢筋棍朝其后腰部猛夯两下,李顺应声倒地后,李佳又朝其左侧腰部和胯部乱捅几下之后被众街坊劝拉开。

    赵莉见李顺受伤严重躺在地上无法动弹,便先后拨打了 120、110。李佳听说赵莉报警,害怕被抓,仓皇逃往外地。经鉴定,李顺所受损伤为轻伤。

    6月27日,李佳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经调解,李佳与李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李顺要求不再追究李佳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佳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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