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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共同施侵权 依法应由多人担

  发布时间:2012-11-01 10:33:02


    多人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了被害人损失,且被害人自愿放弃除一名侵权人外的其他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追诉,该名被诉侵权人是否应当全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呢?10月3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徐春分别赔偿李福、陈花二原告各项损失费用1406.82元、983.17元。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4月16日23时许,徐春与同村村民徐夏、徐秋、徐冬、马强五人(五人刑事部分均已判)在徐夏家中喝酒后,以徐春、徐夏两人的父亲均曾被邻村的李福殴打为由到李福家质问李福时,李福躲在屋内拒绝与徐春等人见面,徐春等人遂对李福进行辱骂。后气愤不已的李福持一把菜刀从屋内冲出,欲砍杀徐春等人。徐春等五人便用木棍、木凳、铁锨等物与李福进行打斗。打斗中,李福和上前劝架的李福的母亲陈花分别被打伤。后经鉴定,李福构成轻伤,陈花构成轻微伤。李福、陈花两人在许昌某医院住院治愈出院后,分别与徐夏、徐秋的父母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实际履行。李福、陈花表示不再追究徐夏、徐秋的任何法律责任。

    徐春刑满释放后,李福、陈花两人多次向其索赔时均遭徐春拒绝,两人便将徐春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徐春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费用2.5万余元。

    庭审中,二原告表示不再追加除徐春外的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该案的共同被告,并表示放弃其他共同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徐春辩称,二原告的损伤是由五人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应由五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且二原告已免去了其他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故不能由被告全额承担二原告的损失;被告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故二原告不能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相关费用损失。该案中,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共同将二原告致伤,故应对二原告受伤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二原告所受伤害系包括被告在内的五人共同所致,而二原告当庭表示不愿追加其余四人为该案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认为以由被告徐春个人全额承担二原告的损失显失公平,应以被告承担该案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中五分之一为宜。关于二原告所提护理费的请求,因均未提交相关护理人员的证明,且未提交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护理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二原告所提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不符合有关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经核定,原告李福的各项损失费用为7034.08元;原告陈花的各项损失费用为4915.85元。故被告徐春应分别赔偿原告李福、陈花的各项损失费用为1406.82元、983.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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