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工挣的钱不够花销,女青年孙某与表姐李某在感叹“生不逢时”的同时欲共同寻找一条赚钱快的门路。后因孙某曾用过同事杨某能够透支和取现的信用卡,且知道该信用卡的密码,孙某便决定由她盗出信用卡交予李某,再由李某乔装打扮后到异地透支现金。后李某喊来表哥宋某一块到异地持该信用卡透支现金5000元,三人将赃款分肥。10月3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对孙某、李某、宋某三被告人作出依法宣判。
“生不逢时” 俩姊妹欲寻赚钱快门路
2010年3月份,当年20岁的姑娘孙某与其当年23岁的表姐李某一块到许昌某超市打工,干了一年后李某嫌工作太累且工资较低,便辞掉了超市的工作用自己的积蓄从外购进儿童鞋袜等商品,在路边摆起了地摊。因为摆地摊受天气、时间及城市管理等诸多原因限制,李某惨淡经营近一年后始终没有赚到钱,且把自己在超市打工的积蓄花了个精光。
今年春节串亲戚期间表姊妹两人见面后,李某向孙某“诉苦”,并询问孙某有没有挣钱快的门路或工作。因孙某喜欢K歌,也喜欢像别的女孩一样追潮打扮,且特别喜欢睡懒觉。晚上一下班她便和姐妹们去了歌房,而且经常玩到深夜,这样常因睡过头、上早班迟到而被超市主管批评,也几乎没有获得过全勤奖,所以她打工挣的钱除去房租吃喝打扮外所剩无几。今年春节前,她看中了一套价值2000余元的化妆品,因手头拮据,便用超市同班组好姐妹杨某的A银行信用卡(该信用卡为贷记卡,可以透支、消费和取现)刷卡买下了该套化妆品。在向杨某支付了其手头仅有的1000余元现金后,孙某承诺超市发下月工资时归还下欠的1000元钱。后因其春节期间要回家过年,爱慕虚荣、死要面子的孙某又向他人借款2000元购买了一些过年礼品。每月工资不到2000元钱的孙某正为春节后如何归还3000元欠款发愁之际,李某反倒向其询问挣钱快的门路。她苦笑不得也向李某道起了“苦水”,两人遂不时地感叹“生不逢时”。
沆瀣一气 三姊妹各显其能作案终得手
2012年2月中旬的一天,孙某领到工资后决定先偿还杨某信用卡上的钱,其它欠款等以后有钱了再说。归还杨某1000元钱后,孙某忽然想起她还清晰地记得杨某信用卡的密码,而且知道杨某的信用卡取现额度为5000元、还款日期为下月25日前。于是,一套盗取杨某信用卡、取出现金的完美计划在孙某心中油然而生。
4月25日晚,孙某打电话让李某到其在许昌市区的租住房处后神秘地告诉李某称,她曾使用过同事杨某可以透支取现的信用卡,知道该卡的密码。明天上午杨某将和她同时上班,她可以伺机将杨某的信用分卡盗出,但因其要上班,也怕引起杨某的怀疑,所以想让李某接应,持该信用卡到银行透支取出现金后两人分了。同时,孙某还告诉李某称,她在两个月前都想这样做,因担心她用杨某的信用卡间隔时间太短,会引起杨某的怀疑,所以才推迟到现在动手。而且杨某在今天之前已把以前透支的钱款还完,即使她发现信用卡被透支也是1个月后的事情。到时候杨某也不会怀疑到她。李某听完孙某的分析后觉得这事干起来简单易行且风险很小便点头同意。后两人商量了作案细节,并最终商定次日由孙某将杨某的信用卡盗出交予李某后,由李某乔装打扮后到异地的银行将钱取出,之后将信用卡交还孙某,孙某再伺机将信用卡“归还”杨某。
4月26日8时许,李某到超市里找到孙某,孙某悄悄溜进超市员工的储物间内,找到杨某的储物柜,盗出杨某装在钱包内的信用卡并将密码一并交予李某后,李某以其表哥宋某(25岁)如果陪她一块到外地取钱,她将不再追要宋某所欠她的500元钱为由约出宋某,两人一块到禹州B银行附近,李某买来一把遮阳伞让宋某遮面后,宋某到B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前先后三次取出现金5000元。当天18时许,李某、宋某两人返回许昌后,李某将信用卡交回孙某,孙某又偷偷地把信用卡放回杨某的钱包内。
当天21时许,李某、孙某两人相约在某洗浴中心见面并洗浴、按摩、美容等消费后,将剩余赃款分肥。
法网恢恢 三姊妹悉数领刑又受罚
5月23日,杨某到A银行还款时,发现自己的信用卡在禹州B银行被取现了5000元,遂向许昌县警方报案。因宋某只是在取款机前取款时用伞遮住了真实面目,他和李某没有遮面前在B银行外面来回走动的情形还是被银行外面的监控全部拍录下来。警方调取B银行监控录像资料并让杨某辨认。杨某确认不认识宋某、李某后,警方遂围绕杨某的熟人、同事展开侦查,并让杨某回忆该信用卡在案发前后是否让其他人使用,是否将密码告诉了他人。后杨某查询了信用卡的所有消费及还款记录并经仔细回忆,最终将疑点集中到孙某身上。
8月14日,杨某将其怀疑对象反映给警方后,警方依法传唤了孙某。在强大的心理攻势面前,孙某招认了伙同李某作案的犯罪事实。当天下午,警方将李某抓获。8月17日,宋某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后孙某退还杨某赃款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李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孙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10月3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李某、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