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木材加工生意的孙某购买了宋某的杨树并办理了林木釆伐许可证后杨树价格下降,其便决定等杨树价格稍微回升时再采伐。后来杨树的价格一直没有上涨且宋某亦不断催促其伐树,孙某遂雇人进行采伐,但是已经过了许可证的有效期。最终,孙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11月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孙某管制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2011年11月份,孙某(47岁)经中间人陈某的介绍购买了宋某承包的一条乡间小路两侧所栽植的69株杨树。孙某在交付宋某2000元定金后,商定由宋某办理采伐该批树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10多天后,宋某办理好采伐许可证并及时告诉了孙某。孙某觉得当前杨树价格比较便宜,过了春节后价格可能会回升,遂决定过完春节后再采伐,并保证不耽误宋某来年种植树木。
2012年3月下旬,眼看植树的大好时节即将过去,宋某便催促孙某伐树,但杨树的价格没有上涨,孙某遂找借口予以推脱。后经宋某多次催促,孙某无奈,便雇人于6月10日至13日采伐宋某的杨树。当其伐到第57棵杨树时被巡逻至此的许昌县森林警方查获。
经查,宋某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已于2012年5月29日过期。
经鉴定,被滥伐的57株杨树的立木蓄积为41.9149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