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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览黄色网站酿恶果 16岁少男骗学妹“实践”

  发布时间:2012-11-06 09:12:27


    “浏览黄色网站成瘾后,我便按耐不住产生‘亲身实践’的念头。”刚满16周岁的少男周某初三复读未读完便辍学在家,后因其经常到网吧浏览观看黄色网站的图片及视频,按捺不住内心的冲动,遂编造借口将尚在其读过书的学校上学的学妹李某骗到他家中“亲身实践”。后因李某的极力反抗,周某的“实践”无果而终。11月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作出宣判。

    偶遇学妹生邪念 哄骗学妹到家中

    2012年5月20日16时许,已经辍学半年多的周某到村附近的公路边等公交车准备到本乡政府所在地附近的某网吧上网。因其在2011年下半学年里到本乡中学初三复读时经常与在该校读初一的妹妹一块上学,也经常到妹妹的班级里玩,当他看到也在附近等公交车的女孩李某(不满13周岁)时,忽然想到李某是妹妹的同班同学,周某便主动走到李某跟前与她搭讪,并借机问李某是否认识他妹妹周某某。得到李某肯定回答后,周某接着说:“现在天色已晚,今天又是星期天,回学校的学生多,沿途公交车又少,不好等车。我也要去学校附近找朋友玩,我家就在附近,不如你和我一块到俺家,我骑摩托车带着你去学校?”李某没有多想便跟着周某到他家中。

    凶相毕露欲施暴  遭遇反抗无果终

    到家后,周某以找摩托车钥匙为由让李某先在东厢房他的卧室内看电视。李某进屋坐在床边看电视后,周某害怕李某逃跑,也怕别人看到,悄悄地反锁了院大门后进屋,并谎称他父亲拿着车钥匙,一会儿就回来了骗过李某后便坐在李某身边和她一块看电视。不一会儿,周某把一只手搭在李某肩膀上,身子也靠近了李某。李某发觉不对劲要求离开时,周某凶相毕露,要求与她发生性关系。李某边挣扎反抗边言称要把此事告诉她的班主任和周某某。周某忙吓唬李某称,他已经加入了黑社会,谁都不怕,想打谁就打谁。并随手掏出李某随身携带的学生食堂用餐卡,威胁李某如果不从他,就不给她用餐卡,让她到校后无饭吃。随后,周某不顾李某的哀求及反抗,将她按倒在床上,一只手伸进她的衣服内强行抠摸其胸部和阴部。李某一边哭一边用手、脚不停地抓挠、踢蹬周某,并最终趁周某脱她的裤子之际,用脚踢到了周某的裆部,且趁周某用手捂其裆部之际逃出魔掌。

    屡览黄色网站酿恶果  “亲身实践”难逃法严惩

    李某逃到屋外看到院门反锁,便顺着周某家的楼梯上到二楼平房处后,纵身一跃跳到院外,并一口气跑回家中,发短信将自己被欺负的实情告诉了在外村打工的母亲孙某。孙某急忙赶回家中,详细询问事情经过后打电话报了警。当天20时许,周某被警方抓获。

    经审讯,周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供称,他非常讨厌学习,上课经常睡觉,因成绩不好便在初三复读半学年后不顾父母的反对执意不再上学。因年龄小没有技能,也不愿下力打工,辍学在家无所事事的他便经常和早已辍学的同学在一块喝酒、赌博、到网吧上网玩游戏等打发时光。3月份的一天,一个同学告诉他了几个黄色网站的网址。因家中没有电脑,他刚开始到网吧浏览这些网站时有点不好意思,也害怕别人看到,就躲到网吧的角落里浏览。有了第一次浏览黄色网站那种心惊肉跳且新鲜刺激好奇的感觉及经历后,他一发不可收,诸如人体摄影艺术、计生保健、性爱健康等内容的网站亦一览无遗。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浏览次数的增加,现有的网页已不能满足其欲望,他便花钱注册成为多个黄色网站的VIP会员,并开始浏览一些真人现场表演的黄色视频。随着观看真人秀黄色视频欲望的增强,没有任何收入的他便经常编造借口向父母要钱,并将钱全部投入到观看黄色视频表演中。

    “浏览黄色网站成瘾后,我便按耐不住产生‘亲身实践’的念头。”周某还供称,案发前一天的17时许他就到某网吧观看黄色视频,一直看到第二天8时许。他回家睡觉到案发那天15时许,起床草草吃了午饭后准备继续去网吧看黄色视频。当他看到李某时,联想起黄色网站及视频中男女做爱的镜头及女子的裸体照片,立即产生了在李某身上“亲身实践”的邪念......

    经诊断,被害人李某外阴潮红,轻度水肿,其它未见异常。

    后,因李某在该案中受到了惊吓,心里始终存有阴影,未敢再去上学。不久之后,她便办了休学手续。该案被该校的学生家长知道后,纷纷指责学校保护学生的措施不力。该校调整学生周日返校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的同时,又向司法机关出具证明材料,充分反映因李某上学途中遭受不法侵害而造成该校女学生及家长人心惶惶,已经影响了该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并请求严惩周某。

    庭审中,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辩称,证人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属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辩解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的辩护意见,只有证人证言证明,没有相关书证佐证,故不能推翻公安机关的户籍年龄证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11月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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