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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认为街坊骂自己 打伤街坊赔偿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07 23:01:24


    刘江(化名)误认为同村村民刘成(化名)骂的一句脏话是在辱骂他而与刘成发生了争执并引发厮打。厮打中,刘江将刘成的鼻子打伤、左手食指咬伤。11月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江有期徒刑1年。并判决被告人刘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成各项损失费用43221.88元。

    2012年4月27日18时许,刘江(59岁)骑一辆人力三轮车载妻子李花(化名)去地里干活,当两人走到同村村民刘成家附近时,正好听到手拿钳子、起子等维修工具要去自家老院修理水泵的刘成骂了一句脏话,刘江夫妇心生不满,迅速停下三轮车,并拦住刘成质问他为何骂人。本意是骂水泵经常出毛病的刘成当然据理力争,双方话不投机随即发生争吵,继而引发厮打。厮打中,刘成用起子将刘江的面部划伤,李花和丈夫一块将刘成手中的钳子、起子夺过扔掉后用双手抓挠刘成的脸部,刘江挥拳朝刘成脸上、身上乱捶,将刘成的鼻子打出血后,他又抓住刘成挥打他的左手食指放进口中紧咬不放。

    双方被村民劝拉开后,刘成打电话报了警。警方赶到后将刘江抓获,并将刘成送往医院包扎治疗。后刘成住院治疗6天,花医疗费1579.96元。

    经鉴定,刘成双侧鼻骨骨折,其损伤为轻伤;其左手食指伤及鼻骨骨折的伤残等级均属十级。

    后,刘成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江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成要求赔偿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经法院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43221.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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