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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婚女嫌男子无情趣悔婚 拒返彩礼被男子起诉

  发布时间:2012-11-09 11:19:31


    陈冰(女,化名)与王某认识一个多月便订婚并约定了结婚日期,后应陈冰要求这对“准夫妻”试婚多日后陈冰认为王某没有生活情趣而悔婚并拒绝退还全部彩礼,王某一气之下便将陈冰、陈冰的父亲陈才(化名)告上法庭。11月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后,一审判决被告陈冰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彩礼款19500元,一条价值1200元金项链;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认识月余  女子与人订婚

    2012年1月初,王某与邻村的陈冰经人介绍认识,在随后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双方按照农村习俗先后进行了“小见面”、“大见面”,王某分别给付陈冰礼金1700元(寓意“要妻”)、6800元和一条价值1200元的金项链。2月23日(农历二月初二),王某与其本家亲属共4人到陈冰家“送好”,双方约定5月1日结婚,王某给付陈冰的父亲陈才彩礼11000元及价值400余元的礼品。

    追赶潮流 女子玩“试婚”

    两人的婚事得到了双方父母的认可,陈冰便私下与王某商量“试婚”事宜,并告诉王某称,因担心领证结婚后对方存在某种缺点、毛病或缺陷而不适合自己,现在许多青年男女中流行“试婚”。试婚后双方都感觉对方比较适合自己方才领证结婚,这样婚后不会有遗憾。王某同意后,陈冰一有机会便跑到王某家中,或者联系王某到许昌市区的宾馆、旅社或洗浴中心内同居在一起。

    借口“无情趣”女子悔婚  男子诉返彩礼获支持

    “试婚”并同居多日后,陈冰以王某没有生活情趣为由并征得父母同意后拒绝与王某结婚,且只同意返还6800元彩礼。王某与其亲属多次要求返还全部彩礼时均遭陈冰及其父母的拒绝。王某气愤不已,遂于7月26日以陈冰、陈才两人悔婚给其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冰、陈才共同返还其19500元彩礼、一条价值1200元金项链和5000元礼品及相关花费。

    庭审中,二被告辩称,该案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原告与被告陈冰曾共同生活了一个月,且原告所诉彩礼不实;被告陈才不是婚约关系的相对人,也没有收原告的礼金,不具有被告的资格,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陈才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事先作出约定的行为。该案中,自原告王某与被告陈冰相识至今,原告依据当地民俗所给付被告陈冰的各种礼金,具有彩礼款的性质,因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举行结婚仪式,且亦未共同生活,故被告陈冰依法应将上述所得礼金予以返还。关于原告所诉实物及相关花费部分,系双方订立婚约后交往过程中的正常礼节性支出,可视为赠与行为。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陈冰辩称该案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婚约财产纠纷虽因解除婚约而产生,但其实质争议发生在解除婚约的男女双方之间,故其诉讼主体也应该是解除婚约的男女双方本人。尽管在此类纠纷中,双方父母确实常常存在有交接财物的行为,但他们也仅仅是有关彩礼或物品交接的经手人或执行者,并不能据此认定他们就是婚约财产纠纷的适格当事人。故原告起诉被告陈才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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