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诚将3万元现金借予胡勋并经多次催要,胡勋归还1万元后下欠的2万元一直寻找借口予以推脱。肖诚病故后,其妻子宋玲、儿子肖春、女儿肖夏多次追要该笔借款无果,便以三人系已故债权人肖诚的法定继承人为由将胡勋告上法庭。11月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胡勋偿还原告宋玲、肖春、肖夏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日计算到还款之日止)。
2007年12月18日,胡勋以做生意缺少周转资金为由向肖诚借款3万元,并口头约定三个月后还款。三个多月后,经肖诚多次催要,胡勋于2008年4月21日归还借款1万元,并出具2万元借条一张。随后肖诚虽多次追要该笔欠款,但胡勋总编造借口予以搪塞。2011年5月份,肖诚生病住院,其儿子肖春多次催促胡勋还款,但胡勋在第一次接到电话谎称马上还款骗过肖春后一直拒绝接听电话。2011年12月份,肖诚病故后,肖春又多次到胡勋家中或工作单位向其追要欠款,但胡勋要么编造借口予以推脱,要么避而不见。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肖春的母亲宋玲、肖春及其妹妹肖夏以三人系已故债权人肖诚的法定继承人为由于2012年6月18日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胡勋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胡勋辩称,借款属实,但其生意亏损,无能力偿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该案中,被告胡勋欠肖诚借款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该笔借款依法应当予以偿还。债权人肖诚去世后,该案三原告均系债权人肖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与债权人存在法定继承关系,对该笔债权依法可以继承,因此对三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起诉后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