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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屡生事端 妻子诉离终获准许

  发布时间:2012-11-13 09:52:38


    因婚前缺乏对对方所在地习俗的了解,上门女婿胡某与魏某结婚后常因习俗的差异及日常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虽经多方调解,但夫妇两人始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魏某便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1月1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魏某第二次离婚诉求后,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魏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婚生男孩魏彪(化名)由原告抚养、魏勇(化名)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原被告个人婚前财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医疗费6653元。

    2002年2月份,当年20岁的许昌县女青年魏某与当年23岁的襄城县小伙胡某经人介绍认识,并在相恋一年多后进行了婚姻登记。两人在魏某家举行结婚仪式后,分别于2004年11月份、2008年7月份生育一个儿子,并分别取名魏彪、魏勇。因夫妇两人分属不同的县市,婚前对对方所在地的风俗习惯缺少了解,导致夫妇两人常因习俗的差异及日常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愈演愈烈。2009年3月份的一天,胡某老家的亲叔伯去世,胡某要求魏某按照他当地的风俗安排多名本家族的男子到胡某家奔丧。魏某以她当地的风俗且其家中没有男子为借口拒绝了胡某的要求,只身一人前往胡某家中吊唁,由此引来了胡某的不满,他大骂魏某并在办丧事的现场扇了魏某几记耳光,后被众人劝阻。夫妇两人回到魏某家再次发生争执并引发厮打,后来虽经魏某所在村的村干部对多次调解,但胡某始终固执己见并拒绝向魏某道歉,夫妇两人自此“心生疙瘩”并开始“婚内分居”(虽同在一所房内居住却是分床而眠)。

    2009年11月份,胡某左腿疼痛难忍,到医院检查确诊为股骨头坏死病症后,两人花光了家中所有的积蓄治疗疾病。见自己的病情不见好转,且家中入不敷出,胡某的脾气也愈发暴躁,稍不如意便大发雷霆。2010年6月份的一天,胡某病情再次发作要求魏某外出借钱.魏某委婉劝说胡某回老家向其亲友借钱时,胡某不听劝说一边大骂魏某绝情一边用木棍殴打魏某,并将厨房内的部门餐具砸毁。被邻居劝开后,魏某对胡某倍感失望,便于当年7月13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得知法院不准两人离婚的消息后,已与小儿子魏勇一起回老家居住的胡某觉得魏某应该照顾他和儿子的生活起居,便多次要求回到魏某家生活,遭到魏某拒绝后,胡某又多次在深夜时分偷偷潜回魏某的家中对她进行辱骂和殴打。魏某曾多次打电话报警,警方虽对胡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及处罚,但胡某依然我行我素,并不失时机地到魏某及魏某所在村的村干部家中闹事。魏某忍无可忍,便于2012年5月21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胡某离婚;婚生儿子魏彪由其抚养,魏勇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婚内财产归被告所有。

    经查,原被告婚生男孩魏彪一直随原告魏某生活,魏勇自2010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直随被告胡某生活;被告婚前财产有被子四条;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两轮摩托车、自行车各一辆、彩电一台;被告胡某自2010年7月13日至今的医疗费花费共13106元。

    庭审中,被告胡某辩称,他同意离婚,但因其有病,没有能力抚养孩子,要求两个孩子均由原告魏某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纽带。该案中,原告魏某和被告胡某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且经法院调解无效,可以说明原告已无意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和好无望,可以确认原告和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经济条件,法院认为一人抚养一个孩子为宜。因魏彪一直随原告生活,魏勇自2010年至今一直随被告生活,仍由原告抚养魏彪,被告抚养魏勇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关于被告所说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中原告不予认可部分,因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关于婚后共同债权债务,因原被告均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定。被告自2010年7月至今花费医疗费13106元,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对被告因看病花费的费用有共同承担的义务,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医疗费655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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