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擅自逞强驾车,并最终酿出二死一伤的交通事故后听从了父亲的建议,欲让他人顶罪。孰料,其一切伎俩还是被警方识破。11月1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1年4月26日7时许,当年31岁的刘某和其父亲雇佣的司机姜某在许昌市区某汽车维修店修好其父亲购买的某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准备回家。因姜某刚跑了一趟长途运输比较困乏,尚在汽修店附近的一家旅社内睡觉。没有取得驾驶证的刘某想到,早晨7点左右交警不会上班,公路上来往的车辆不多;自己的驾驶资格考试还有最后一科没有考试,马上就拿到驾驶证;修车店距离司机姜某睡觉的旅社很近,自己开车到旅社门口后喊醒姜某,再由姜某驾车回家,这么短的距离内他驾车应该不会出事。于是,刘某便坐到货车的驾驶座上启动了货车并开始倒车。当其把货车自南向北向后倒了六米多远,又向右打转方向并向西行驶了大约五米远时,因刘某没有观察货车左右两侧行人及车辆通行情况,也没有看到其左侧已正常行驶到货车跟前由冯某(女)驾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结果,其在右转弯前行时货车的左后轮将冯某连同自行车撞倒并碾压,最终导致冯某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冯某的女儿韩某当场死亡,另一电动车乘车人冯某的儿子受伤。
听到车后面传来“咔嚓”的响声,刘某急忙停车并下车查看。见发生了交通事故,刘某急忙躲到距离货车20多米远的地方拨打了120,后又打电话将其私自驾车肇事的经过告诉了其父亲刘优(化名)。因刘优当时在外地出差,他考虑了一会儿决定让姜某替刘某顶罪,并告诉刘某马上把姜某叫醒,把肇事的经过告诉姜某,让姜某承认案发时由他驾车。后刘某按照父亲的“指示”迅速叫醒姜某并让他来到货车附近,把肇事经过大概告诉他之后,姜某不愿意顶罪。刘某无奈,又拨通了刘优的电话,刘优让姜某接听了电话。在电话中,刘优告诉姜某称,这起事故只伤了仨人,没啥大事,不会承担较大责任的。他是车主,且只有刘某一个儿子,如果姜某愿意替刘某顶罪,他不但负担被害人的全部赔偿金及有关费用,还将疏通关系减轻其罪责,并当场承诺给姜某加薪。姜某犹豫了一会儿,接受了刘优的要求。见姜某愿意顶罪,刘某趁机逃离现场并逃往外地。
警方赶到事故现场后,姜某主动找到警方称他是肇事司机,并叙述了肇事经过。因案发时行人较少,现场没有目击者,警方勘查事故现场后发现与姜某所述有许多不一样的地方,遂将姜某带回交警队进一步询问。因姜某的第二次供述与第一次有出入,有些地方甚至还互相矛盾,引起警方的怀疑。警方再次勘查现场,并询问修车店维修该车的工作人员后,将疑点与姜某一一对质,且将该起事故已致二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住院救治,肇事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明确告诉了姜某。姜某无法自圆其说,且意识到了该事故的严重性,便承认了替刘某顶罪的事实,并向警方道歉。后警方对姜某及刘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刘某展开抓捕。2012年6月12日,刘某迫于压力向许昌县警方投案自首。
经鉴定,冯某生前系因机动车撞击因胸部脏器损伤而死亡,韩某生前系因机动车撞击碾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依法认定,刘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经调解,刘优与三被害人的亲属分别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三被害人的亲属要求对刘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