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高某与姑娘鲁某同居期间共同筹措首付资金并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后因感情不合分手时却为分割该房产而闹上法庭。11月15日,经许昌县人民法院法官悉心调处,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房产分割协议,圆满审结该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4年前,安徽籍小伙高某来许昌打工,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许昌女孩鲁某,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颇感情投意合便同居在一起。同居期间,二人共同筹措首付资金在许昌市区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产,后又共同出资对住房进行了装修。然而好景不长,今年5月份两人关系出现裂缝并最终分手。因该房产产权证书尚未办理,购房合同书上登记的是鲁某一个人的名字,两人在协商分割房产时意见分歧很大,高某以购房合同虽只登记了鲁某一人的名字,但他所支付房屋首付资金及装修费用的比例较大为由将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房产归其所有,被告鲁某腾房并协助其办理有关更名手续。
庭审中,被告鲁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因原告系外地人,不方便在本地买房,该房产系原被告各出首付的一半并用被告的个人住房商贷账户进行首套房贷按揭购买的。因现在该房产已经升值,原被告分手之后协商分割该房产时,原告表示他愿意继续用被告的账户偿还剩余房贷,但原告只愿意分割该房产首付及已偿还房贷部分予被告,不愿分割房子升值部分;另外,原告使用被告的账户偿还剩余房贷,如果原告不按时还贷,失去诚信,可能会对被告的个人征信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以后被告如果需要按揭买房时自然被视为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会高于首套房贷利率,势必会对被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应该给予被告适当的补偿。针对上述问题,原被告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被告不愿腾房。被告同时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
后承办法官在进一步释法明理的同时,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做单方的思想工作,在约谈原告时,法官将金融部门有关房贷的法律法规及当地购房政策等详细告知,在进一步询问原告的偿付能力后,明确告诉原告称,因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房产应归其所有,也没有证据证明他所支付该房产的首付及装修费用的比例大,故法院不会支持该房产归其所有的诉求;如果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分割该房产,需有一方愿意搬出该房屋,另一方须对搬出方进行补偿。同时,法官又提醒原告称,因政策原因其不能以个人名义在当地买房,如果他想拥有该房产,需要一次性还清该房产的剩余贷款,金融部门为其出具有关手续,并在补偿被告购买该房产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后,才能变更该房产所有权。因当前其没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支付上述有关款项,所以他要求被告腾房并协助办理该房产更名手续的诉求,被告不会同意,法院也不予支持;如果他愿意继续用被告的个人账户偿还剩余房贷后拥有该房产,需要对被告适当补偿,得到被告同意后,由法院出具裁判文书,被告可持法院裁判文书办理该房产更名等有关手续。
被告慎重考虑几天后,向承办法官表示他愿意支付被告购买该房产的有关费用并适当补偿被告后拥有该房产,以后继续用被告的商贷账户偿还该房产剩余贷款,并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后法官又充分征求被告的意见并对其调解,被告表示只要原告补偿合适,她愿意让原告继续使用其账户还贷,并放弃该房产,协助原告办理房产更名手续。
掌握原被告双方的要求及意见后,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并比照两人所购房产周围的市场价格对该房产作出估算,反复给两人算经济账。后经多次调解,11月15日,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并签订了房产分割协议,即该房产归原告高某所有,原告高某一次性补偿被告鲁某18万元,被告鲁某须协助原告高某办理该房产的相关更名手续;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由原告高某一人继续用被告鲁某的个人商贷账户还清该房产剩余贷款,被告自愿并保证该账户由原告正常使用,原告使用该账户期间保证诚信,及时还款,如果发生矛盾纠纷与被告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