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夜骑摩托遇对面车灯亮 避让措施不当酿出惨祸

  发布时间:2012-11-16 15:00:20


    郑某晚上骑摩托车回家时,其对面驶来的一辆汽车车灯照得他看不清路况,但他没有采取暂停行使、缓行等有效避让措施,而是习惯性地往路边靠,结果,摩托车将路边的行人徐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1月1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12年7月28日21时许,郑某(44岁)驾驶自己的某号牌两辆摩托车从许昌回家,但其沿许昌县某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许昌县某村附近时,对面自东向西驶来一辆汽车,因汽车车灯太刺眼,照得郑某看不清前面的路况,他便习惯性地朝将摩托车朝公路南侧的路边靠。当汽车从其身边呼啸而过后,郑某突然看到有俩行人在摩托车正前方的路边与其同向步行行走,遂急忙踩刹车并向左打转方向,但为时已晚,摩托车还是直接撞到其中一个行人徐某的身上,将徐某撞到路边沟里后,郑某本人连同摩托车也摔倒在地。后路人打电话报警,并将徐某送往医院救治,后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8月10日,郑某被许昌县公安机关刑拘。

    经鉴定,徐某生前系因机动车撞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依法认定,郑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经调解,郑某与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徐某的亲属要求不再追究郑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物质损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