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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担保欲免责 法院判决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2-11-20 11:15:10


    朋友借款时豪爽提供担保,还款时却不愿承担责任。2012年11月1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担保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担保人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借款19万元及违约金。

    李某与金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11月22日,金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王某借款20万元,由李某为金某提供了担保,双方约定了了借款期限及违约责任。借款当时王某预先扣除了1万元作为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王某向金某要求还款时却发现金某下落不明。王某遂要求李某承担担保责任,遭李某拒绝。原告王某无奈之下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其是在受骗的情况下为金某提供的担保,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的理由无相关证据证明,同时原告王某在出借借款时预先扣除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应以实际借款19万元为借款额。在组织双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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