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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又闪离 法庭争彩礼

  发布时间:2012-11-21 10:15:36


    陈某与杨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后一见钟情,并于10多天后登记结婚。婚后不到2个月,杨某因难忍婚后二人常因日常琐事争吵不休而不辞而别,并表示不愿继续与陈某生活且拒绝退还婚前彩礼,陈某便将杨某告上法庭。11月2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离婚纠纷案后,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款1.6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26日,许昌县A乡21岁姑娘杨某经其表姐邓某的介绍与许昌县B乡24岁小伙陈某认识后一见倾心,两人决定马上结婚。在征得双方父母同意后,两人于2011年12月30日在陈某家举行“大见面”仪式,陈某将转借亲友筹集的1万元见面礼通过邓某当场转交杨某。2012年1月3日,陈某与其本家亲属一行4人到杨某家“送好”,双方约定2012年1月22日结婚,陈某将转借的1.1万元彩礼钱交予杨某的父亲。后陈某、杨某两人于2012年1月12日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并如约在陈某家举行了结婚仪式。

    因杨某是其家中唯一女孩,平时娇生惯养,“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她不会做饭炒菜、干农活,甚至连折叠、熨烫衣服、打领带等简单的活也不会做;而陈某因没有特殊技能,打工时干的是粗活重活,挣的是力气钱,且收入不太稳定,虽然很辛苦地打工挣钱,也无法使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状况得到好转;再加上婚前二人交往时间短,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小两口”常因日常生活琐事“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2012年3月10日早晨,杨某一声不吭便离家出走,后经陈某多方联系,一直没有得到杨某的任何消息。

    5月9日,陈某及其亲属与媒人邓某一块到杨某的娘家询问杨某的下落时,因言语不合与杨某的母亲胡某发生争执,胡某报了警。后经A乡派出所民警调解,胡某与杨某联系之后,将杨某明确表示不愿再与陈某继续生活的意思转达予陈某,并表示愿意退还陈某婚前彩礼钱。之后,经邓某从中说和,陈某同意“杨某在一个月内退还其1.6万元彩礼钱,双方永不再纠”的调解意见。孰料,一个多月后,陈某及其家人向胡某索要彩礼钱时,胡某以杨某婚前婚后已将彩礼钱花光为由拒绝退还,并将陈某等人拒之门外。陈某气愤不已,遂于7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被告杨某离婚;被告杨某立即偿还2.1万元彩礼钱。

    庭审中,被告杨某辩称,她同意离婚;但彩礼是一种婚前附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现被告已与原告结婚,且共同生活了将近2个月,赠与条件已具备且已完成;另外,彩礼已在婚前婚后的开销中花完,故其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制度中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与界限。该案中,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便仓促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也不足两个月,双方未能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说明二人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所提让被告返还2.1万元彩礼的诉求,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两个月,婚前彩礼给付行为如今已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且原被告双方通过媒人曾就彩礼返还事宜进行过协商等情况,以及双方的经济能力及家庭状况,法院认为,以被告一次性返还1.6万元彩礼款为宜。关于该案所涉其他财产部分,如原告主张有共同债务、被告主张有共同债权,因均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该部分法院暂不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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