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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口工程不合格拒付民工工资 法官慧眼识破包工头还钱

  发布时间:2012-11-22 12:40:34


    “没想到我要了近一年时间也没有要回的工钱到您这里几天就说好了,您们的办法真好,工作效率真高,太谢谢您们了!” 2012年11月2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利用庭前调解的方式成功调处一起借口原告周某所干的工程不合格而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后,原告周某向法庭提出撤诉时对承办法官及法院的工作连声称赞。

    原来,2011年4月份,周某带领施工队跟着包工头苏某在许昌县某机械公司工地干活。2011年11月份,机械公司的工程干完后经结算苏某尚欠周某工资款7万多元,苏某向周某出具了欠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苏某一直未付,周某便将苏某诉至许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依法向被告苏某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等手续后,苏某来到法庭,向承办法官提交一份工程质量鉴定书,称周某带领工人干的工程不合格,其现在也未从机械公司得到工程款,且因周某所干的活不合格致使他又另雇人重新返工,不但受了累而且遭受经济损失。现在周某不但不能索要工资,还要赔偿他雇人返工的损失。承办法官认真审查了苏某提交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发现该鉴定书仅仅是对工程用的混凝土强度进行的检测,并不是对周某及其带领的工人所干的工程是否合格作出的鉴定。承办法官随即向被告苏某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其抗辩理由无证据印证,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同时,明确告诉被告苏某,欠条是双方相互履行义务后结算的最后凭证。被告已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现又辩称原告干的工程不合格,明显不合情理,具有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嫌疑。

    苏某听了法官的阐述后,表示同意向原告周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后苏某主动联系了周某,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2012年11月21日,原告周某向法院申请撤诉得到法院准许后,对法院的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表示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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