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当摩托车以S型路线高速行驶时撞住了站在路边等候他人的李某。孙某不但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了李某的各项损失,而且于11月22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3月26日16时许,在许昌市区打工的孙某(37岁)开始陪朋友喝酒,一直喝到当天19时许散席后,孙某驾驶自己的某号牌二轮摩托车回家。当天20时许,当其沿许昌县某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许昌县某村路口时,该村村民李某推着一辆两轮电动车自南向北站在该路口处等候他人,李某看到孙某骑的摩托车走“S”型路线且车速非常快,意识到孙某喝多酒后,就把电动车往路边挪了挪欲避开电动车。孰料,孙某的摩托车径直冲向李某,造成李某及孙某两人摔倒在地昏迷不醒、摩托车及电动车不同程度损毁。
后路人打电话报警,警方赶到后将两人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孙某每100ml血含乙醇155.31mg。经依法认定,孙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经调解,孙某与李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李某要求不再追究孙某的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