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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入室盗窃 翻墙即被发觉

  发布时间:2012-11-27 10:17:11


    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的曹某刚出狱7个多月便因为自己手头拮据而决定再干“老本行”。孰料,他大白天翻墙跳入郭某家入室盗窃时,刚翻越郭某家院墙便被郭某的邻居发现。尔后,分文未获的曹某被闻讯赶来的群众当场抓获。11月2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许昌县A乡某村今年28岁的曹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判刑4年,2011年12月5日刑满释放。  

    2012年7月27日一大早,手头拮据的曹某决定到外面找点“事”做。当天9时许,当其骑一辆电动车转悠到许昌县B乡某村的郭某家附近时,看到郭某家居住在村口且院大门紧锁后便决定在此作案。骑电动车在郭某家附近来回转了两趟并看到周围没有其他行人时,曹某将电动车靠在郭某家院墙处,踩住电动车翻越郭某家的院墙跳入郭某家中,并拿出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打开郭某家堂屋大门进入室内实施盗窃。

    距离郭某家最近的村民郭天(化名)当天早上起床比较晚,9时许,他刚走出院大门便看到一个人影跳入郭某家院子内,且郭某家的院墙处停放一辆电动车。意识到郭某家遭了贼,郭天迅速打电话通知在地里干活的郭某的妻子孙某,并打电话叫来附近的群众。附近群众闻讯赶来,将郭某家团团围住。孙某赶回家中打开大门后,和众人一块将正在屋内翻箱倒柜的曹某制服。后孙某打电话报警,警方赶到后将曹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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