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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伤欲绝 终止妊娠求赔偿

  发布时间:2012-11-28 11:41:58


    张某(女)与蒋某相识不久便同居在一起,张某怀孕后,蒋某承诺张某做了流产术后便和她结婚,但张某做完流产手术后蒋某却提出了分手。张某一气之下便将蒋某告上法庭。11月2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蒋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3655.8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8月份,张某与蒋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2011年11月14日,张某到医院检查发现怀孕,后与蒋某商量时,蒋某承诺张某到医院做完流产手术后就和张某结婚。张某同意后,两人于2011年12月15日到医院做流产手术。后张某住院6天,蒋某支付医疗费近1500元。张某出院后,又先后在许昌、郑州多家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近6000元。张某治愈后在蒋某家居住期间,蒋某屡找借口与张某发生争执,并断然提出与张某断绝恋爱关系。张某无奈,同意终止两人恋爱关系。后张某以蒋某采取强制与欺骗的手段和她发生了两性关系,并违反承诺欺骗她做了流产手术。因手术留下诸多后遗症,给其身心带来巨大伤害为由将蒋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庭审中,被告蒋某辩称,原被告相识不久,原告便自愿住在被告家。被告没有欺骗原告,原告怀孕纯属自愿。经原告同意,被告陪同原告一起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并悉心照顾。原告出院后,在被告家居住生活一段时间,被告已尽到应尽义务,不应该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婚同居致女方怀孕,女方终止妊娠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男女未婚致使女方怀孕,在当今社会较为普遍。但女方终止妊娠后,双方分手,女方到法院起诉要求男方赔偿损失的较为罕见。原被告未婚同居生活,有违社会公德,同居期间原告怀孕,原被告双方都负有责任。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原告自愿终止妊娠,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合法支出费用,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经法院核定,被告蒋某应该支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的一半共计3655.84元。对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手术后遗症),因提交证据不足,故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通过本案想要告诫恋爱中的男女,要洁身自爱,自尊自立自强,避免因一时冲动给自己和对方带来伤痛。否则,酿成的苦酒,只能自己独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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