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行使时,为避让对面相向行驶的货车往路边躲避之际撞伤了欲横过公路的一名行人。11月2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8月24日20时许,现年30岁的杜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沿许昌县某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许昌县某村路口附近时,其前方相向驶来一辆大货车欲左转弯驶进路南侧的一家加油站,因该货车开的是远光灯,杜某看不清前面的路况,便习惯性地将摩托车向左打转方向避让货车。但是当其避开货车拐向公路北侧时,许昌县某村的苏某由该路口自北向南欲横过公路刚好步行到此处。杜某看到苏某后虽急忙采取制动措施,但为时已晚,摩托车撞住了苏某,将他撞倒在地后,杜某连人带车亦摔倒在地。后杜某分别拨打120、110.并将苏某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杜某每100ml血含乙醇109.95mg,系醉酒驾驶。经依法认定,杜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经调解,杜某与苏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苏某要求不再追究杜某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2012年10月9日,杜某被许昌县法院决定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