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杨某俩狱友密谋到集会上抢劫金项链并找好作案目标后,刘某驾驶摩托车紧随骑两轮电动车的被害人赵某(女),坐在摩托车上的杨某抢过半截金项链并将赵某拽倒在地后,又对赵某殴打抢过另半截金项链。两人准备逃跑时被赵某的“小姑子”所骑的电动三轮车阻挡,刘某欲夺路而逃时因摩托车被撞坏,就去抢赵某的两轮电动车。孰料,电动车也没电了,二人只好弃车徒步逃逸。最终,二人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11月2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杨某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现年40岁的刘某和现年41岁的杨某两男子分别来自长葛市的两个村庄。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被判刑10年,2010年5月刑满释放。杨某曾因犯绑架罪、盗窃罪于2001年1月被判刑13年,于2011年9月刑满释放。因在同一所监狱内服刑且是老乡,两人很快认识并成为“好友”。
2012年5月中旬的一天,两人相约在长葛市区见了面,刘某拿出一张自己购买的最新版许昌市地图、一本长葛市区乃至周围村庄的集会会谱,与杨某一块仔细甄别,并最终选定在5月23日许昌县某村的集会上抢劫金项链卖钱花。
5月23日9时许,刘某骑着自己的红色弯梁二轮摩托车带着杨某一块来到许昌县某村的集会上四处转悠,专门寻找戴有金项链或者金耳环并适合作案的女子。当天11时许,赵某和其“小姑子”周某两人逛过集会后分别骑一辆二轮电动车和三轮电动车一前一后回家。刘某、杨某两人看到赵某的脖子上戴有金项链,小声商量后,由刘某驾驾驶摩托车带着杨某一直跟随赵某。当赵某由大路拐向小路且路上没有其他行人时,杨某让刘某加快速度追上赵某后,刘某将摩托车靠近赵某,杨某伸手从赵某背后抓住其金项链猛地一拽,金项链被拽断为两截,赵某连同电动车一并被拽倒在地。杨某告诉刘某还有半截在赵某身上后,刘某将摩托车横在电动车前面,杨某下车抢另外半截金项链时,赵某紧抓金项链不放,杨某扇了赵某两耳光,将金项链抢走。
在赵某后面相距30多米远距离往前行走的周某看到嫂子赵某被人抢劫,遂加快电动三轮车的速度上前帮嫂子。杨某得手后准备坐上摩托车逃跑时,周某刚好赶到并用三轮车挡住了两人的去路。刘某骑摩托车猛撞三轮车,将周某连同三轮车撞翻倒地,摩托车也被撞倒在路边的麦地里。刘某、杨某两人扶起摩托车准备再次逃跑时,因摩托车被撞坏发动不了,刘某便去骑赵某摔倒在地的电动车。不料想,赵某的电动车没电了,也无法骑用。这时,赵某上前拽住杨某不让其离开,杨某和刘某两人遂用拳头朝赵某手上、身上乱打。挣脱赵某后,二人丢下电动车沿着麦地里的田间小路仓皇逃离。
赵某边追赶杨某、刘某边让周某打电话报警并喊人。赵某因体力不支,没有追上二人。其丈夫周耀(化名)和同村的几名群众赶来后,赵某告诉了刘某二人逃离的方向。周耀遂领人追赶刘某二人。刘某、杨某两人跑累并躲到不远处的一机井房内休息时,杨某将断为两截的金项链分予刘某一截。周耀等人赶到机井房附近时,听到井房内有说话声便上前察看。刘某、杨某二人看到周耀等人欲逃离时被周耀等人制服。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将二人抓获。经审讯,两人均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经鉴定,赵某被抢金项链价值2020元,两轮电动车价值298元。赵某、周某两人均为轻微伤。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辩称金项链的鉴定价值过高。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也没有对电动车进行占用,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为抢夺罪。被告人杨
某辩称,周某受伤不是他造成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主犯。二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及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的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