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带领胡某等施工人员给同村村民葛某盖房的施工过程中,胡某开的吊板机往楼上吊楼板时撞住葛某后,葛某从二楼坠落楼下受伤。葛某状告周某、胡某并得到实际赔偿后,周某向葛某讨要盖房工钱时,葛某以周某的工钱已顶抵了他的医疗费为由拒绝支付,周某便将葛某告上法庭。11月3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后,依法判决被告葛某支付原告周某建房工钱7601元及鉴定费2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3月份,周某与同村好友葛某达成口头承揽协议,约定由周某找人给葛某建房(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承建二楼)及附属工程。2010年5月6日,周某带领工人们正在施工时,葛某到二楼查看施工情况,被周某雇佣人员胡某开的吊板机往二楼吊的楼板碰撞后从二楼摔下受伤。后葛某将周某、胡某起诉到法院.案件审理终结后,周某、胡某履行了判决内容。随后,周某向葛某索要盖房施工工钱时,葛某以工钱已经顶抵了其受伤后的医药费为由拒绝支付,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多次协商无果,周某以其给葛某建房时约定“包工不包料”,葛某拖欠其工钱不给已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将葛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葛某偿付工钱2万元。
庭审中,被告葛某辩称,原告的工钱在被告受伤时经中间人调解已顶抵了被告的医药费,被告已不欠原告工钱。另外,原被告口头商量建房时,并未对每一个工的具体价格作出约定,原告的工钱也没有2万元。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又对建房面积及报酬各持己见,且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遂决定由原被告共同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建房面积及报酬进行鉴定。后经河南某鉴定机构的权威鉴定,证实原告承建被告房屋需要136个工,每个工的日工资为55.89元,工钱总额为7601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口头约定建房协议,实质上是承揽合同,原告周某是承揽人,被告葛某系定做人。原告按照定作人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被告应该及时给付报酬。原被告对建房面积及报酬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以双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法院依法予以采信。故被告应该支付原告建房工钱7601元及鉴定费2000元。对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及被告辩称理由,因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