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拖欠酒款不认账 撕毁欠条照赔偿

  发布时间:2012-12-05 09:57:27


    葛某经常向开办超市的禄某夫妇赊账供酒,后因其急需用钱持禄某出具的欠条原件向禄某的妻子周某索要欠款时,周某将欠条撕毁且不承认欠账,葛某一气之下将禄某夫妇告上法庭。12月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后认定,被告周某的辩称理由不成立,并依法判决禄某、周某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葛某酒款4625元。

    某品牌白酒许昌县代理商葛某经常向禄某夫妇开办的一家超市供酒,双方打交道时间久了彼此熟悉后,禄某夫妇常有赊账现象。2012年3月19日,葛某急需用钱,便拿着禄某出具的欠条来到其开办的超市催要欠款。因禄某不在家,禄某的妻子周某正在超市营业,她提出葛某要账须提交欠条时,葛某把禄某打的五张欠条原件递给周某。周某看到葛某给她的是欠条原件时便随手把欠条撕个粉碎并扔进垃圾桶。葛某从垃圾桶里把欠条碎片拾起认真保存后报了警。当地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通过询问认为双方系经济纠纷,遂要求双方到法庭予以解决。后葛某将撕碎的欠条碎片仔细挑选并重新粘贴后,持这些欠条将禄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其欠款4625元。

    庭审中,被告周某辩称,撕毁欠条属实,但二被告已不欠原告酒钱。被告周某已于2011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在自家开办的超市里把5000元钱还给原告。多出的钱之所以没有让原告找零,是考虑以后双方还要打交道,还会有赊账的情况。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购买原告酒类货物,由被告禄某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应承担偿还货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货款462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某辩称,已经偿还原告酒款5000元,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葛某不予认可,故对被告的答辩法院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