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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撕毁的欠条 撕不去的债务

  发布时间:2012-12-07 11:54:56


    孙某的下属把孙某从林某处赊买钢材所写欠条撕毁,意图逃避债务。林某将欠条重新挑拣粘贴后要求孙某偿还欠款时,孙某以货款已全部付清为由拒绝偿付,林某便将孙某告上法庭。许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某偿还尚欠原告林某的货款后,被告孙某不服,提起上诉。12月6日,许昌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决,驳回孙某上诉,维持原判。

    林某在2010年先后七次卖给孙某钢材,总价款90余万元。2011年7月份的一天,在林某向孙某追要欠款的过程中,孙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将林某持有的欠款凭证撕毁,意图帮助孙某毁灭债务。林某当即报警,在民警的调解下,孙某又重新向林某出具了一张80万元的欠条。林某认为孙某的欠款远不止80万元,但一时无法讲清孙某欠款的具体数额,就暂时收下了孙某出具的这张欠条,但将被撕毁的欠款凭证悉数收回。                                                      

    林某回家后将欠款凭证碎片进行了认真挑选并重新粘贴,计算出孙某共欠其钢材款917796元。之后孙某继续追要货款,林某分多次共归还了林某717774元,仍下欠200022元未还。因孙某坚持按80万元支付货款,林某遂于2012年3月16日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某支付欠款200022元及利息。

    许昌县法院认为,孙某及其员工为逃避债务,撕毁林某的债权凭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林某通过对撕毁的债权凭证进行拼接,能够证明孙某尚欠林某货款200022元。并依法判决被告孙某偿还原告林某货款200022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后,被告孙某不服,提起了上诉。12月6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许昌县法院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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