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是一位年轻妈妈,因为家务琐事坚决要求与丈夫司某离婚,承办法官苦口婆心极力奉劝苏某多为其年幼女儿的健康成长考虑,并对夫妻双方多次调解,但苏某执意要求离婚。12月1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离婚纠纷案后认定,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司某感情确已破裂,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苏某提出与被告司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2009年3月份,司某和苏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于2010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2月22日生育一女儿。然而,好景不长,当新婚的感请化作平淡的生活后,两人常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10月,苏某一怒之下,将丈夫司某告上法庭,要求与其离婚,并且要求孩子由其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该案中,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但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在此特别奉劝有孩子的家庭,夫妻双方都应当互相谅解、互相尊重,孩子成长过程正是需要共同关爱的时期,不要为了一些琐碎的事情和不恰当的处理方法伤害了这个家庭,应该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