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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睹同行在行窃 虽未作案照领刑

  发布时间:2012-12-14 11:31:50


    马强、马健两人组扒窃团伙到公共汽车上作案时,碰到了赵海、赵京、赵勇三人组扒窃团伙,五人按照“既装作互不认识又要互相照应,任何一方得手后均要共同分赃”的扒窃行内规矩各自行动。马强最先发现目标并开始作案,孰料,当其第三次偷盗乘客蒋军得手后被蒋军发现无法脱身,马强便用拳头朝蒋军头上、身上乱打。马健、赵海、赵京、赵勇三人分别假以乘客身份替马强解围。后五人脱身并将赵京在车厢内捡到马强扔下的500元赃款分肥。12月1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最后一名被告人马健作出依法宣判。

    不约而同  两伙扒贼登上同一辆公交车

    经审理查明,马强、马健、赵海、赵京、赵勇五男子分别来自许昌县两个村庄的农民,五人中年龄最大的45岁,最小的31岁。马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分别于1999年、2005年被判刑4年、8个月;马健曾因犯抢劫罪、奸淫幼女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1999年3月24日被判刑20年,2010年1月释放;后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判刑6个月,2012年9月6日刑满释放;赵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0年、2001年、2006年被判刑6年半、3年半、1年,2007年3月20日刑满释放;赵京曾因盗窃于2001年9月被劳教1年。

    2012年2月11日晚上,马强、马健二人预谋在公共汽车上实施盗窃。当天下午,赵海、赵京、赵勇三人也预谋在公交车上盗窃。次日凌晨6时许,马强、马健按计划窜至一辆许昌市区发往周边县市的公共汽车上,赵海、赵京、赵勇三人出于扒窃的目的也上了同一辆公共汽车。因为五人干的都是同一行当,虽然不是一伙的,但相互之间认识。又因扒窃行内规矩规定,即使同行相遇,也不能互相拆台,且要互相照应。任何一方得手后均要共同分赃。所以五人碰巧都上同一辆公共汽车后也只能装作互不认识并各自找座位坐下。

    同行失手  分别假以乘客身份替其解围

    当公共汽车行至许昌县某村附近时,马强最先发现作案目标,趁乘客蒋军打瞌睡时,先后分三次偷盗其上衣口袋内的财物。第三次盗窃得手后,马强被蒋军发现并被抓住衣服无法脱身。马强边威胁蒋军“不松手打死你”边用拳头朝蒋军头上、身上乱打。马健、赵海、赵京、赵勇四人见马强失手,纷纷假以乘客身份替其解围,以让马强还钱的名义劝蒋军松手。车上乘客何龙、王胜等人听说马强偷了钱还打人,便纷纷要求公共汽车司机陈富和售票员李良将车开到附近的派出所。马强害怕被抓,急忙将盗窃蒋军的赃款掏出扔在公交车内,并再次威胁蒋军松手。在此过程中,赵京把马强扔在公交车内的500钱偷偷捡起。蒋军松手后,马强、马健、赵海、赵京、赵勇五人一起乘出租车逃窜并将500元赃款分肥。

    共同犯罪  五被告人悉数领刑受罚

    马强等5人下车后,蒋军因手机没电,让何龙打电话报了警。许昌县警方经讯问陈富和李良获得了马强等5人居住在许昌县某村周围的村庄内,且经常在公交车上扒窃的线索后,经缜密侦查,于2012年2月16日将马强抓获。之后,警方顺藤摸瓜,于2月17日将赵海、赵京和赵勇抓获归案。2012年9月6日,马健刑满释放后当即被许昌县警方刑拘。后经鉴定,蒋军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庭审中,被告人马强辩称自己没有打被害人。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马强抢劫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海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海、赵京、赵勇与被告人马强之间并未成立共同犯罪,彼此是相互独立的。在实施犯罪时也是马强独自实施,其与三被告人也无共同犯罪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海、赵京、赵勇、马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被告人马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庭审查明,被害人及现场目击证人何龙、王胜等人均证实马强与被害人有互相撕扯行为,马强对蒋军实施了殴打,且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的伤情为轻微伤,故现有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人马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故其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赵海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强、马健与被告人赵海、赵京、赵勇虽然事先没有盗窃的意思联络,但被告人赵海、赵京、赵勇事先预谋,有盗窃的共同犯罪故意,且在被告人马强盗窃时,三被告人是明知的,并事后对赃款共同分赃,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故其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海、赵京、赵勇、马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海、马健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12年9月2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马强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海、赵京、赵勇有期徒刑10个月、9个月、8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2年12月1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健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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