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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生纠纷 打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19 13:48:16


    王良在他家与同村村民张洋家因宅基地纠纷而引发的冲突中,将张洋的母亲韩花甩到在地后又朝其腰部猛跺了两脚,致使韩花受伤。12月1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良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12年4月9日晚,在外地打工的王良(23岁)接到父亲王申的电话,因他家的宅基地与同村村民张洋一直协商不好,王申让王良回家一趟共同做张洋的工作。次日上午,王良回到家并亲自找张洋协商宅基地时,张洋及其母亲韩花都不愿意扒掉已经村委同意规划给王申的宅基地上面的三间旧瓦房。王良便与父亲商量找来推土机强行将张洋的三间瓦房推倒。

    当天18时许,王良打电话让会驾驶推土机的表哥马昌找来一辆推土机,并联系来表哥马洪、刘建等人一块到张洋家去推倒张洋家的房子。21时许,当马昌驾驶推土机推张洋的房子时惊动了张洋、韩花及张洋的哥哥张志。张洋三人前往阻止推倒瓦房时被王申、王良拦截,双方当即发生了激烈冲突。冲突中,张洋与王申厮打在一块;张志用木棍朝王申、王良身上乱夯;韩花紧抓王良的衣领并朝王良的脸上、手上乱抓乱挠。王良看到其脸部被抓出血后气愤不已,用力将韩花抓其衣服的手挣脱后,双手拽住韩花的胳膊将她甩倒在地。见韩花蹲坐在地还在不停地大骂其家人,王良又抬脚朝其身上猛跺两脚。后双方被众邻居劝开。

    后经鉴定,韩花右侧第2、3、4腰椎横突骨折,其损伤为轻伤,其伤残等级为九级。

    7月17日,王良被其打工地方的公安机关抓获后移交许昌县警方。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被告人王良的家属与韩花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韩花要求不再追究王良的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良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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