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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欠账 妻子应当清偿

  发布时间:2012-12-19 13:50:09


    丈夫死前所欠的债务妻子是否应该清偿呢?12月1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并依法判决李某的妻子被告苏某偿还李某生前所欠原告王某的借款3.2万元。

    李某与王某系同一村村民。2011年3月19日,李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王某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半年后还款。2011年9月26日,经王某多次催要,李某先后分两次归还王某借款共8000元,剩余的3.2万元由李某向王某出具了一张欠条。2011年12月份,李某病故后,王某持该欠条多次向李某的妻子苏某催要欠款时,苏某一直以“钱不是我借的,谁借的找谁要”为由不予清偿。王某无奈,便将苏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苏某偿还借款3.2万元。

    庭审中,被告苏某辩称,该笔借款是不是由李某生前所借她不知晓;该笔借款的用途她也不知道;该笔借款即使是李某生前所借亦应由李某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该案中,李某生前向原告王某借款3.2万元由李某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某作为李某的合法妻子,应当对其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判决被告苏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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