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长村张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一起涉及九名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并于当日对该案作出判决,依法判令被告程超鹏、程小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军强等九人工资款33510元及利息,有效地保障了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2011年年初,张军强等九人受雇于程小涛、程超鹏在禹州市某电缆厂工地上干外粉刷活,当时约定工程完工结清工资,但是二被告在工程完工并经结算后拖欠原告等人工资款6万元,后经原告等人多次催要,二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款后,仍下欠33510元未付。
2012年11月23日,张军强等九原告到许昌县法院长村张法庭起诉二被告追讨劳动报酬。法庭受理此案后,立即通知二被告应诉,并组织调解,因被告程超鹏未到庭,被告程小涛只愿意支付一小部分工资款,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故法庭于2012年12月18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