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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行车雨刷挡视线 采取措施不当车撞人

  发布时间:2012-12-20 10:42:03


    徐某无证驾驶刚买的二手货车在雨天行车时,因货车的雨刷器突然出现毛病停止不动,遮挡住了其视线,徐某没有采取停车检修等有效措施,而是继续驾车前行,结果,货车撞住了其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无牌号三轮车,将三轮车乘车人撞致重伤。徐某弃车逃逸2年多后投案自首。12月1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0年6月8日4时许,徐某(今年35岁)驾驶自己刚买的某牌号二手重型货车沿许昌某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许昌县某村附近时,当时天下着雨,徐某货车前挡风玻璃处正在扫除雨水的雨刷器出了毛病,突然停了下来,而且停在徐某视线的正前方,徐某看不清路前方的状况,但他没有采取停车检修等有效措施,而是驾车前行,结果,当货车往前行驶10多米远时,撞住其正前方一辆同向行驶的无牌号三轮摩托车,将三轮车骑车人李某及乘车人李某的妻子陈某撞伤。见发生了交通事故,徐某手忙脚乱欲将货车停靠在公路右侧的路边时又撞到了路边的树木,导致货车无法动弹。想到自己刚买过货车,手中没有钱,而且自己也没有驾驶证,现在出了事故势必要赔偿被害人,徐某决定弃车逃逸。

    路人打电话报警后,李某和陈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陈某所受损伤为重伤。

    经依法认定,徐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无责任。

    经查,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后许昌县警方多次抓捕未果,遂对徐某上网追逃。2012年7月17日,潜逃到广东省境内以打零工为生的徐某到东莞市警方投案自首。

    后经调解,徐某与陈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陈某要求不再追究徐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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