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树人尚某听从了树行户的建议,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想利用星期天,林业部门工作人员休息的时候将树伐掉。最终,心存侥幸的尚某还是被巡逻至此的森林公安民警抓获。12月2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尚某单处罚金人民7000元。
2012年7月27日10时许,经常买树的尚某(42岁)接到邻村树行户苏某的电话,让他到附近村庄洽谈“生意”。当天19时许,尚某和苏某一块到卖树人胡某卖杨树的地方看过树,并与胡某商定以5700元的价格买下这批杨树后,尚某问苏某由谁办理采伐证时,苏某拨通了一位熟人的电话并询问办理采伐证有关情况之后,对尚某称,他认识的熟人说今天已经下班了,不能办证,下周一去办理。尚某正在考虑是否马上伐树时,苏某又劝他说道:“明后两天是星期天,林业部门工作人员都不上班,而且我也给熟人打过招呼了,你尽管伐吧,不会有事的”。尚某不再犹豫,回家便联系了同村的两位村民,决定第二天一起采伐胡某的杨树。
7月28日,尚某和其雇来的两人一块将购买胡某的一部分杨树伐掉并运回家中。第二天,当尚某等人将胡某的杨树全部伐掉并装车准备运走时,被巡逻至此的许昌县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清点,尚某一共伐了107棵杨树,后经鉴定,被滥伐的107株杨树的立木蓄积为13.2327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