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马某应在五日内归还原告孙某借款2万元;被告程某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3月28日,马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孙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程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名,但未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作出约定。后多次向马某、程某追索借款无果,孙某遂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某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被告程某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被告马某经法院合法传唤一直未到庭应诉。被告程某辩称,借款属实,但被告程某只是作为见证人在马某的借条上签了字,其不应承担责任。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程某的诉求。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孙某与被告马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马某向原告借款后,有义务偿还借款;被告程某在提供保证担保时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对该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程某辩解其只为见证人的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