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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被人栽杨树 依法维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12-27 10:05:28


    吕江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却被同村村民王阳、吕胜及其弟弟吕河三人分别栽种上杨树,在将弟弟吕河告上法庭并获得法院支持且强制执行后,本想用此“杀鸡骇猴”之招震慑王阳、吕胜二人自行伐掉杨树,孰不知二人态度蛮横且拒绝伐树,吕江便将二人诉至法院。12月 2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侵权纠纷案后,依法判决被告王阳、吕胜停止侵权,将栽种在原告吕江宅基地内的4棵杨树清除,并承担该案的案件受理费及现场勘验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04年9月份,吕江所在村的村委会给吕江规划宅基地一处,吕江于同年10月26日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2005年春季,吕江申请取得村镇建筑许可证准备在宅基地上建房时被同村村民其弟弟吕河与王阳、吕胜三人强行阻挠,致使吕江无法施工。后三人又分别在吕江的宅基地上栽种下两棵杨树。吕江与三人多次协商移走或伐掉杨树无果,决定“杀鸡骇猴”,从其弟弟吕河身上“开刀”,遂于2011年6月份将吕河告上法庭,要求吕河停止侵权,将栽种在其宅基地上的两棵杨树移走。法院依法作出“被告吕河停止侵权,将栽种在原告吕江宅基地上的两棵杨树移走”的判决生效后,吕河没有自行移走杨树,吕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两棵杨树被强行伐掉。

    吕江本以为通过起诉弟弟并强制执行将杨树伐掉能够震慑王阳、吕胜两人,令两人知趣后自行伐掉或者移走各自栽植的两棵杨树。孰料,王阳、吕胜两人在法院强制执行吕河侵权纠纷一案后的半年多时间内毫无动静,且在吕江找他们协商自行移走杨树时态度蛮横,均表示坚决不移走杨树。吕江无奈,便将王阳、吕胜二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分别将栽种在原告宅基地上的两棵杨树除掉,并责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其损失400元并承担该案的一切费用。

    庭审中,二被告均辩称,他们没有在原告的宅基地上栽种树木,没有构成侵权,不同意伐树。

    后原告申请法院到现场勘验,经法院勘验,二被告栽植共计四棵杨树均在规划予原告宅基地的范围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取得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该案中,原告吕江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二被告在原告宅基地内种植四棵树并拒绝移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排除妨碍,清除树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损失400元,因无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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