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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摩托撞死一人 负全部责任赔偿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31 18:04:01


    为赶时间,孙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快速到打工的地方上班,当他加大油门准备从其前方同向前行的骑自行车人韩某的左侧超越时,韩某也正好左转弯,孙某避让不及将韩某撞伤,后韩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2月2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2年7月23日凌晨6时许,孙某(34岁)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到打工的地方上班。当其沿许昌县某公路自南向北快速行驶至许昌县某村村口处时,看到其正前方由韩某骑的一辆自行车同向前行的速度比较慢,孙某遂决定从自行车的左侧超越过去。孰料,当其加大油门从左侧超越时,韩某也正好打转自行车方向欲左转弯横过公路,孙某躲闪不及将韩某连同自行车撞倒在地,其本人也摔倒在地。后路人打电话报警,韩某、孙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韩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韩某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依法认定,孙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经调解,孙某与韩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韩某的亲属要求不再追究孙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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